律師會長王桂壎表示,本港律師無權代表家屬到菲律賓出庭,僅能為家屬提供「前期工作」的協助,而法援署也未能為資助死難者家屬越洋打官司,故案件若在菲律賓審議,有機會貿然浪費大量時間及人力物力,「我哋對佢個司法制度咁陌生,佢點審單案都係好大未知之數!」
他指雖港菲無兩地相互執行民事裁決的協議,但律師會亦可要求當地高院協助本港執行判決,「不過佢哋嗰邊可能會質疑我哋開庭時有冇足夠人證講案情、判決係咪公正等問題,都會幾複雜!」他直言,若在菲律賓法庭索償失敗,再在本港重新開庭,會予人「輸打贏要」的感覺;相反,若在港直接開庭,即使菲律賓當局拒絕執行判決,港人再循當地法院索償亦無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