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漢七十年代末在南美國家玻利維亞娶得年輕嬌妻後回流返港,並居於聯名持有的砵蘭街單位。男方後來指稱女方紅杏出牆急欲離婚,女方疑覷準此點,聲稱有方法可速離婚,但條件是要拿取男方另一半業權,男方簽約後始赫然發現女方原來早在十年前,已暗中辦妥離婚手續,昨遂入稟區域法院指有關業權轉讓是遭誤導下進行,要求法庭頒令轉讓無效及取回一半業權。
原告黃善富(五十八歲),女被告Mamani Ballesteros Sabina(四十八歲)。入稟狀指原告與被告七九年在玻利維亞結婚,八一年回港居住,八四年六月二人聯名以十六萬元購入涉案砵蘭街單位自住。惟兩人在九一年關係轉差,原告發現被告與姓陳新歡有染。
原告多次要求離婚,被告卻訛稱必須回玻國辦離婚手續。原告決定分居但維持夫婦關係,被告則遷出與新歡居於南丫島。至去年十一月被告主動找原告,聲稱能不出國處理離婚,但原告須將單位另一半業權轉給她。
原告指稱因急欲了結二人關係,加上誤信被告,遂於去年十一月卅日到律師樓簽署業權轉讓文件,文件同日交到土地註冊處登記,當中原告並無收取被告分文轉讓費。業權轉讓後,被告給他一份西班牙文文件,他找人翻譯後始知是離婚文件,更發現被告原來早已單方面申請離婚,並於○○年獲玻國政府批准。原告認為受騙,向被告討回一半業權不果後遂興訟處理。
記者昨向二人追訪,雙方各執一詞。能操流利廣東話的被告表示與原告育有廿多歲女兒,與另一已分手的前男友則育有九歲兒子。她對前夫入稟追討業權感驚訝,並指原告回港後不肯工作、不付家用又不照顧女兒,令她要打三份工賺錢,故索取單位一半業權是作為補償她過去廿年「擔起頭家」的生活費。她反指是原告在內地有「女人」在先,因對方已育有一名十六歲兒子,且因原告不肯出錢辦離婚手續,故才由她辦理。
原告則反指被告貪錢,他舉例指每日付一百元予被告照顧女兒、翻譯西班牙文件又要索錢。他指自己工作多多兼顧家,早上駕的士晚上修冷氣機,「十隻手指頭都做到掘晒,有時又要湊女放學」;他力斥被告與陳某有染在先,離婚是想正式了結二人關係,豈料卻遭人利用騙取業權。
案件編號:DCCJ 220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