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誹謗東方《明報》賠180萬

曾因恐嚇要抹黑東方報業集團而被判監的「香港拉登」馬照聲,出獄後在高院門外擺放載有誹謗《東方日報》及其管理層內容的易拉架,《明報》其後以圖文刊登有關內容,重複散播有關誹謗,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為此入稟高院民事控告《明報》。高院原訟庭經審訊後,昨日裁定東方勝訴,判處《明報》要就其誹謗行為,向東方賠償合共一百八十萬元,當中包括加重性額外賠償。

《明報》在二○○八年四月十日刊登一篇報道,內容提及馬照聲前一日在高院門外示威,報道並附有相片,顯示馬照聲用手指着一幅掛在易拉架上的橫額,橫額內容清晰可見。東方指該報道誹謗,因此入稟民事控告《明報》的東主明報集團有限公司、出版人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及《明報》總編輯張健波誹謗。案件今年四月於原訟庭審訊,法官鍾安德昨日頒發判決書,裁定東方對《明報》的指控成立。

「《明報》的辯解是香港悲哀」

《明報》在審訊時,不再爭議涉案報道是否指涉東方,但承認馬照聲的橫額內容確屬誹謗,惟辯稱其報道只是如實記錄馬照聲行動,並非調查報道,亦無加上報章自己的意見;《明報》又辯稱馬照聲惡名昭彰,讀者根本不會將他的說話當真。法官昨在判詞中,表明不接納《明報》上述辯解。

法官指出,以《明報》的聲譽,一般讀者不會預期它刊登的報道,會是隨意選取、甚至全無可信性。法官說:「如果讀者不時要提醒自己——《明報》的選材隨意和全不可信的話,則實在是香港社會的悲哀。」而且報道內容顯示,馬照聲有接受《明報》記者訪問,總括而言,讀者是會覺得馬照聲抗議之事,是有值得報道之處。

只提恐嚇東方 不寫超市下毒

至於辯稱讀者不會相信馬照聲的說話,法官亦不認同。法官指出,一般讀者的記憶有限,而且閱報時未必會努力回想舊聞。涉案報道只提馬照聲在○八年初因恐嚇東方被判監,卻不提他在○二年因超市下毒案入獄,法官因此認為,讀者實難以想起他是下毒案的被告。再者,讀者在考慮馬照聲是否可信時,更會受到涉案報道提及、指馬照聲在恐嚇案出獄後即被毆打的事件影響。法官認為,一般讀者不會覺得馬照聲遇襲是純粹巧合。換言之,法官認為涉案報道確對東方構成誹謗。

在裁定誹謗指控成立後,法官進而就賠償金額作出判定。法官表示,《明報》刊登報道的情況,未能顯示它沒有惡意。他特別提到,《明報》在刊登馬照聲的說法時,連《明報》自己也不相信。法官指此案的嚴重程度,超過所謂「技術性」誹謗。在計算《明報》涉案期間的銷量,以及誹謗指控的嚴重性後,法官裁定東方之管理層應獲賠償一百五十萬元,集團公司應獲賠十五萬元。

法官下令額外加重賠償金額

此外,由於《明報》一直無理拒絕承認法律責任,法官下令《明報》要額外加重賠償金額,東方管理層及集團公司,可各額外獲賠償七萬五千元,即《明報》合共要支付賠償一百八十萬元。至於訟費問題,法官下令東方在七日內呈交書面陳詞,之後給《明報》七日時間回應,然後由法官定奪。

案件編號:HCA 60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