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不少民間團體會透過籌款活動籌集經費,有市民質疑籌款活動欠缺法例監管,善款去向頓成疑問。林小姐發現上環一間餐廳曾張貼告示,聲稱會將小費收益捐予慈善機構,林每次光顧後因而多付小費。不過,林早前向食肆查詢受惠機構名稱時,職員竟支吾以對,「又冇收據又冇證明,係咪畀咗慈善機構都唔知,政府會唔會有監管?」
社會福利署發言人解釋,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凡於公眾地方組織或提供設備籌款,事前須向社署署長申請許可證。惟商店及食肆內範圍不屬公眾地方,有關許可證並不適用。倘市民對籌款活動存疑,可向警方查詢。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張國柱則建議商戶,收集善款後宜張貼收據以釋疑慮,同時亦要求政府立例監管,「就算為突發災難籌款,都要有機制監管,唔係好易被人利用機會欺騙巿民嘅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