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混凝土公司前助理男主管兩年前春茗後,醉酒駕駛送女同事回家時發生意外,女同事慘死,他亦因脊椎重創而四肢麻痹,餘生要以輪椅代步,並因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判囚兩年。男主管認為刑期太重,早前在高院提出上訴,並稱現時生活起居要家人照顧,坐牢將加倍困苦,希望法庭能以人道理由判他緩刑。上訴庭昨下判詞,以二對一大比數反對緩刑令,但准上訴人減刑至一年。
上訴人鄭河周(四十六歲),被控於○八年二月十六日駕駛小型貨車沿茶果嶺往麗港城方向行駛時,撞向一中型貨車,令同車一名女乘客死亡。上訴人上訴時稱意外後全身麻痹,喪失自我照顧能力,不能寬衣,不能洗澡,大小二便要人協助。
處理本案的三名上訴庭法官中,有兩名反對緩刑令,他們在判詞指,醉酒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刑責非常嚴重,因為上訴人自私地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以致奪去無辜性命,法庭應在公眾利益和上訴人的異常苦況下取得平衡。他們理解上訴人在獄中服刑,無力自理生活起居,身心均受折磨,但相信懲教署的照料是足夠的,故認為適當的刑期為一年。
餘下一名法官雖認同危險駕駛一般需判即時入獄,但認為上訴人已得到極嚴厲教訓,況且對方已被還押兩個月,故認為可判緩刑令。
案件編號:CACC 11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