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發聲「五區公投運動」違憲違法之後,財政預算案居然還撥出一億五千萬元作為立法會補選經費,無異為「公社連」的「公投」鬧劇塗上合法色彩,這一舉措值得商榷。
首先,正是辭去立法會議席的「公社連」五位當事人反覆將他們的行為定性為「五區總辭,變相公投」、「五區公投運動」、「五區公投,全民起義」直至「解放香港」,而不是甚麼「補選」;甚至民主黨要人給他們下台階梯宣稱「補選不是公投」,也被當事人斥為「同共產黨有甚麼區別」?這樣還撥款,豈不是助紂為虐?
其次,如果是單純的立法會空缺補選,中央根本不會出聲;既然港澳辦和中聯辦罕有地點出「五區公投運動」缺乏法理依據,沒有法律效力,香港無權創制公投;曾蔭權也公開表態「不予承認」;這樣還撥款,豈不是用公帑支持違憲違法行徑,且與中央精神對着幹嗎?
再者,建制派已以「公投」違憲違法為由,決定「不參選,不助選,不投票」;煲呔曾也表示「考慮一下要不要投票」。既然如此,政府仍撥款億五將非法「公投」作為合法「補選」來搞,這樣豈不是陷持杯葛立場的建制派於尷尬境地嗎?
或曰:港府必須 「依法辦事」。問題是,究竟《憲法》、《基本法》大,還是《立法會條例》大?「公投」挑戰「一國」,將香港當作獨立政治實體,「依法辦事」就應制止而不是開綠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