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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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約滿唔交舖業主告牛奶公司

【本報訊】在屯門有多個舖位的陳氏父子,昨入稟高院指他們於屯門啓發徑富恆大廈一個地舖,租予牛奶有限公司經營7-Eleven便利店,租約去年屆滿對方表示不續租約,但卻未有將舖位交吉,令業主陳氏父子無法將舖位交予新租客,遂興訟要求法庭下令對方交出舖位及賠償損失。

原告陳添福及其子陳建文,被告牛奶有限公司,原告於○七至○九年間將涉案富恆大廈的地舖,租予被告經營便利店,月租六萬五千元。租約於○九年十二月屆滿,原告在租約屆滿前建議被告續租,但要加租至七萬元,被告決定不續約。原告遂在去年底與新租客簽署臨時租約,以每月八萬二千元出租該舖位予新租客。

原告指被告在約滿後卻未有將該舖位交吉,只於今年二月存了近六萬元入原告的銀行戶口,並要求以每月六萬五千元續佔用該舖位至今年四月。由於被告繼續佔用該舖,原告有可能被新租客控告違約及作出賠償,因此遂興訟法庭處理。

記者昨往現場查訪,發現便利店仍在涉案舖位經營,而鄰舖藥房的職員則指涉案舖位新租客就是藥房的東主。而便利店的職員則表示,對交吉事件不清楚。

案件編號:HCA 275 /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