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中二女生聲稱被同學的朋友強姦成孕一案,昨日於高院審結。雖然被告陳曉揚在開審前提出承認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但陪審團昨日裁定他強姦罪名不成立,卻判他非禮罪成。判決後法官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押後至三月十五日判刑。
本案被告陳曉揚現年十九歲,報稱任職廚房助理。他曾有普通襲擊案底,現時除本案外,還涉及一宗爆竊案,將於三月九日轉介到區域法院排期審理。陳曉揚被控在○八年六至七月某日,在他的深水埗澤安邨住所內,強姦當時十五歲讀中二的女事主X。七人陪審團昨日在退庭商議三個多小時後,一致裁定他強姦罪不成立,但交替控罪非禮則成立。被告在被捕後向警方承認有和X性交,在案件開審前亦提出承認與未滿十六歲少女非法性交罪。不過法官決定讓陪審團考慮非禮罪,控方對此並不反對。控方解釋,非禮罪的最高刑罰,較非法性交罪高;而且法例訂明,在非禮未成年人士的案件中,被告不能以事主同意作辯護理由,但非法性交罪則無此限制。
為母求情始揭發
據女事主X的證供,被告是她一名陳姓男同學的朋友,兩人曾有一面之緣。事發當日陳同學約他外出,但後來收到被告來電,說陳同學的手機沒電,代陳轉達叫她前往澤安邨。她赴會後由被告帶往被告的住所,結果遭被告強姦。事後她無向人傾訴,直至數個月後X的母親發現X懷孕,才帶X返內地做人工流產手術。之後X的母親因犯盜竊罪被捕,才決定舉報被告強姦。X承認報案是為了讓母親可以此來求情。不過陳同學的證供,卻有與X不脗合之處。陳作供時否認案發當日約X外出,他稱當日確有致電給X,但只是告訴X,指被告想約她上被告的家見面,去不去由X自己決定。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表示,如他們對X的說法存疑,便應判被告強姦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HCCC 38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