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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工程公司男東主指稱在五年多前,遭廉政公署指控他涉及妨礙司法公正案件,將他拘捕時無理鎖上手銬兼遊街示眾,令他在女兒及鄰居面前出醜外,更被廉署人員毆打五分鐘;事件纏訟逾一年後,他最後獲判無罪釋放,但廉署卻未有通知羅湖邊境撤銷其禁止離境令,令他無法北上而損失一百萬元人民幣的生意。他為此昨日入稟區域法院,要求廉署就事件對他所構成之損失作出賠償。
原告黃昆,被告廉政公署。入稟狀指原告是一間工程公司的東主,在○五年一月早上出門時,被告派員指他涉及一宗妨礙司法公正案將他拘捕,並施以手銬將他帶走,因鄰居及女兒目擊過程,令原告大感不安及尷尬。
原告事後獲准保釋外出,直至同年十月到廉署總部報到時正式被起訴,原告再遭鎖上手銬被帶往廉署停車場時,期間被六名廉署人員毆打五分鐘,他指前額、胸口及四肢受傷兼腦震盪後遺症。
無撤禁離境令 丟百萬元生意
案件纏訟逾一年,原告經審訊後於○六年五月獲判無罪釋放,惟當他於同年五月卅日經羅湖到內地,原欲接洽一宗約一百萬元人民幣的生意時,因廉署未有向邊境取消禁止離境令,他未能出境下令生意泡湯。
原告認為被告應就事件構成之損失,對他作出賠償。廉署發言人昨表示案件已交由法庭處理,不作回應。 案件編號:DCCJ 62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