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單位戶主轉名手續繁複,令租戶不勝其擾。潘太原與丈夫及兒子同住黃大仙彩虹邨,丈夫為戶主。去年九月底丈夫離世後,潘太向房屋署申請轉名,卻被要求先繳付按金及上期,待手續辦妥後,始退回亡夫之前繳付的按金,「墊支啲錢要幾個禮拜先退到,差啲連食飯都冇錢!」
「收完又退,咁做咪戇居囉!」公屋聯會主席王坤狠批有關規定,直指房署現有做法變相要求居民與職員做「雙重工夫」,亦漠視居民困境,建議簡化程序,只收取或退還新舊戶主按金差額,減少擾民。
房署發言人解釋,根據現行政策,轉戶期間,新承租人必須繳付租金上期及按金,待核實後才再退回多繳租金。如新承租人要求特別援助,房署會考慮實際情況再作出安排,由於潘太當日並無提及有特殊困難,故該署只按一般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