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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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中心無牙虎 港府卸責騙市民

雷曼迷債事件爆發後,港府曾派人到歐洲考察金融監管制度,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於去年初宣稱,港府正研究設立金融申訴專員,負責處理有關金融業的投訴、調解及仲裁,預期年底前諮詢公眾。言猶在耳,陳家強昨日公布諮詢方案,建議設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協助處理個人客戶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金錢糾紛,同時建議設立投資者教育局,提高公眾的金融知識水平。

金融申訴專員計劃胎死腹中,由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取而代之,這不僅是機構名稱的改變,實質亦大有不同,申訴專員有調查權力,而調解中心則沒有,只能扮演和事老角色。按當局的設計,如果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發生金錢糾紛,而金融機構內部的投訴機制失效,則有義務將糾紛提交調解中心,並徵得投資者同意下,由一名獨立的中立調解員協助雙方調解,以期達成彼此皆可接受的和解方案。由此可知,調解中心只能調解,和解方案亦無約束力,如果投資者拒絕協調,調解中心更是「無用武之地」。

為甚麼港府建議設立一個有職無權的調解中心呢?其實,當初港府的確有意模仿英國設立金融申訴專員,但遭到金融機構的反對,擔心投資者濫用此機制,並將由金融機構承擔所有相關的費用,會導致營運成本上升。而金管局及證監會同樣不滿有關構想,擔心設立申訴專員會與自己爭權。港府於是打起退堂鼓,去年十月,曾蔭權在施政報告中談到金融監管問題時,放棄使用金融申訴專員的字眼,而用上「金融糾紛調解機制」,已現端倪。顯然,這個擬議中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並非為保護小投資者利益而設,而是向大機構屈服、敷衍市民的產物。

早有專家指出,在西方發達國家禁止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的迷你債券,在本港卻可以公然銷售,根源在於當局監管有漏洞,這也是金融海嘯帶給本港的最大教訓。但令人失望的是,港府好了傷疤忘了痛,不是從監管缺失的源頭上着手改革,不是加強官員問責及堵塞監管漏洞,反而捨本逐末,足證港府始終不承認自己失職,始終將迷債事件視為一場天災。吃一塹而不能長一智,甚至連亡羊補牢的工夫都不做,這才是港府的悲哀。

俗話說三個和尚沒水喝。金管局及證監會兩個法定監管機構尚且未能妥善處理有關金融糾紛,再設立一個效果成疑的調解中心,疊床架屋,極易造成互相扯皮、推諉責任的問題,投資者很可能會被當成「球」踢來踢去。更何況,調解中心處理的糾紛以最高申索額五十萬元為限,當局還有意將調解中心的工作外判,三年之後,調解中心的經費也要全部由金融機構分擔。今後再發生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就會被推上前台應付,財經官員固然可以置身事外,連金管局及證監會亦可金蟬脫殼。所以,與其說這是調解中心,不如說是卸責中心。

人們不難發現,港府危機處理已有固定的程式:發生一個問題,就成立一間新機構,或者將有關工作及責任一起外判。譬如,樹木因管理不善而倒塌殺人,當局就成立專門管理樹木的機構;公共屋邨的清潔及保安工作非常棘手,就將之外判給私人公司;還有,衞生署抽驗問題藥物態度懶散,效率低下,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便藉口政府化驗所人手不足,計劃將部分恒常化驗工作外判予私人機構。

政府的職責本來就是為市民排難解憂,無論是解決金融糾紛,還是化驗藥物,這些都是分內工作,責無旁貸,但本港高官熱衷隱身,甚麼責任都不願負,甚麼麻煩都想往外推,請問,他們憑甚麼享受高薪厚祿?市民交稅所為何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