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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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傷者賠償可民事追討

【本報訊】土瓜灣塌樓事件導致人命傷亡責任誰屬引起關注,法律界人士梁永鏗指,業主及法團負上「管有及維修」大廈責任,大廈管理公司則有「管理」大廈的責任,故今次事件死傷者可分別循民事向三者追討賠償,若涉事物業無法團及管理公司,則全部責任將落在業主,保險業界指大廈全險及家居財物保險,以至第三者責任保均可賠償事件中各方損失,但此三類保險現時皆非法例強制購買的保險。

買「全險」不包家具損失

由於今次事件據稱與其中一個單位的裝修工程可能有關,梁永鏗表示如有證據證明由該項工程引起,業主或租客又被查證聘請不合資格的裝修公司,則有關人士以至該裝修公司均需要承擔責任。

死傷者賠償方面,國際專業保險資訊協會會長羅少雄表示,雖然明年實施的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法團需至少購買一千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但現時新法例仍未實施,業主或法團或未必有足夠資金賠償,惟部分個人「家居財物保險」包含第三者責任保,若沒有購買法團第三者責任保,或保額不足以賠償,業主或租客可以「家居保」內的第三者責任保補貼。

至於業主及租客損失,香港保險業聯會發言人指出,如大廈購有「大廈全險」,保險公司會計算還原單位後的原價值賠償予業主。至於單位內的財物損失例如家具及裝修等,則需要業主或租客有購買「家居財物保險」才可依據單位面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