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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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裸照勒索案警甩漏捱官罵

【本報訊】高院法官昨日處理一宗保險男經理以裸照及交歡片段,勒索援交女大學生罪名成立後提出上訴的案件時,得悉警方原來並無檢取女事主與上訴人的手機短訊後,在庭上批評警方的做法,更要求控方在案件報告中記錄法官的評語。而法官在聆聽上訴一方的理據後,將案押後判決。

三十四歲上訴人鄧偉雄,被控於二○○八年七月至十月期間兩度勒索當時廿一歲的女事主,要求她支付一萬三千八百元或提供免費性服務,案件在觀塘法院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兩項勒索罪成判入獄一年。鄧不服定罪及認為刑罰過重,昨日提出上訴。

無呈女事主與被告短訊

案件在原審時,辯方曾要求控方交出上訴人與女事主之間的手機短訊記錄,打算用來盤問事主;但控方當時無檢取有關記錄,而有關短訊記錄亦已被刪除。

法官昨指,決定不檢取有關記錄的是一名高級偵緝警員,這級別的警員一般最少有五至十年查案經驗,事主最初報稱被人強姦,而該警員竟不檢取她與疑人的手機短訊記錄,做法有問題;又質疑指為何這樣重要的決定,可由一名高級偵緝警員作主,故該案的案件主管都有問題。

政府律師及後向法官澄清指,查案的警員曾檢取過事主的手機,並看過內裏的所有短訊,惟當中沒有提到涉及本案的相關資料;而事主於六日後想索回手機,警方鑑於手機內沒有涉案證據,遂將手機歸還她,但警方並沒有刪除手機內的任何記錄。法官聞言後表示,仍覺得有關記錄頗為關鍵,警方應該留下一個存底。

上訴人律師陳詞指,控方在原審時未能出示有關短訊記錄,令辯方當時未有充分資料去質疑事主口供的誠信。

惟法官對此回應,以案件背景而言,如要說案件不是勒索則是很難,換了是他被人手握其裸照,他也會感到很害怕。

案件編號:HCMA 75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