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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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蜥蜴仔涉姦明星夢女生

曾參與多套電影演出、綽號「蜥蜴仔」的曾德華,在網上向十五歲女學生聲稱自己開設的娛樂公司,可為女生介紹演藝工作,相約她見面時,帶她往時鐘酒店房內涉嫌強姦,事後被捕,案件昨於高等法院開審。控方先在庭上播放被告與警方的會面錄影,被告指稱曾多次告知事主娛樂圈很黑暗,工作包括要「陪瞓」上床,事主表示知道,並願意與他性交。

卅一歲被告曾德華,報稱化妝師,否認一項強姦罪,指他在去年七月廿一日,在荃灣大河道的翠園小築一房間內強姦當時十五歲的事主。

控方開案詞指,事主現是中四女生,去年七月十七日在網上認識被告,被告聲稱開設娛樂公司邀請事主加盟,又稱自己也曾參演《男歌女唱》、《百分百感覺》等電影,叫事主稱他「阿媽」。被告又叫事主在網上填寫一份合約表格,事主在表格上有填寫年齡是十五歲。

二人透過互聯網及電話聯絡後,相約在案發日於荃灣的一間快餐店見面,被告之後帶事主到一所時鐘酒店,叫她脫衣及上床,然後在無戴避孕套下與她作出性行為。控方指事主因有童年陰影,當時僅以退縮表示不願意,她事後致電告知朋友,回家後又在網上與朋友討論,並稱過往曾有攝影師為她拍照也沒有出現該情況,最後決定報警。

控方跟着在庭上播放被告與警方的會面錄影,被告表示英文名是Andy,綽號「蜥蜴仔」,他指開設了一間名為SMP Production Group的娛樂公司,專門負責藝人、明星、歌星、預約小車輛等的中介工作,而他的公司只會在公眾地方,如公園、餐廳等地方與客人見面,且不會收錢。

指事主表示「無問題」

被告又指與事主結識後,已向她說明娛樂圈很黑暗要與人「陪瞓」,事主表示知道及表示「無問題」;他並指「陪瞓」上床不止要與他一人,還有其他人,事主也沒有異議。而在事發性交後當晚,他曾聯絡事主準備介紹她禁毒宣傳影片工作,但已無法與她聯絡得上,三日後更被捕。

被告堅稱是在事主同意下性交,而性交期間她全程無甚反應。事後兩人又一同在房內看電視及沐浴,故認為她是在同意下性交的,並再堅稱自己並非「逼良為娼」。

被告又承認性交前知曉事主是未成年,知自己做錯,感到很後悔;但旋即又指即使是年滿十八歲的女子,有時也會「睇唔開」,又或是因男友或經理人不滿而報警,他在影帶中表示希望警方查清楚,令他可以沉冤得雪,他並說:「我大個仔識諗,唔會再做呢啲嘢!」

案件編號:HCCC 37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