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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2010

在港經營獲利均須繳稅

本文重點
【本報訊】社福機構與私人發展商合作將社福用地建樓發售,引起公眾關注。稅務局昨歡迎法庭就聖公會案之裁決,至於日後會否引用此案例,向與發展商合作在社福用地建樓的機構追收利得稅,稅局發言人稱,該局會依每個個案事實,並參照香港及其他普通法地區法院案例作出評稅。

批地政策應檢討

而按《稅務條例》規定,任何人在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中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均須繳稅,但出售資本資產所得利潤則除外。

環保觸覺主席譚凱邦表示,不評論聖公會應否繳交利得稅,但批評社福機構與發展商私下合作建樓的模式需檢討。譚指,近十年很多社福機構聯同發展商,向城規會申請將原有社福設施改為住宅用途。譚凱邦建議政府向社福機構批地前,應在地契列明不可改變土地用途,以免情況不斷發生,而城規會亦有責任做好把關,改善現時審批寬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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