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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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偷路障燈工人剃警眼眉

警方於本月中在沙田區進行反偷竊行動期間,竟然被一名維修路面的男工人「明剃眼眉」偷竊警方財物,偷去了他們設路障時用作指示的一個藍色閃燈,價值近二百元。警方其後才在現場附近起回「贓物」及拘捕小偷。被告昨於沙田法院認罪,裁判官表示從未見過連警隊財物都會偷的人,實在罔顧法紀,故一度將被告還押法庭羈留室一小時要他「反省」後,才准他繼續以現金二千元保釋候判,但強調有可能將被告判囚。

卅四歲被告楊俊傑,報稱司機,並無案底。他承認一項盜竊罪,控罪指他在一月十三日凌晨,於沙田麗坪路某一電燈柱與大埔公路至馬料水段交界,偷取警務處的財產,即一個閃燈連電池,價值一百九十一元四角。

或危害道路使用者

法庭現下令索取被告的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二月四日判刑。

裁判官聞悉案情後表示,被告偷警隊財物,足見其罔顧法紀的嚴重程度,警隊設置路障時通常都會使用與涉案相類的警方閃燈,令路面使用者在遠處都看得到,以收警示之效。

而被告身為路面維修工人,應知道偷走該閃燈有可能危害到其他道路使用者,案情因此也更為嚴重。

案情指,警方事發凌晨在沙田區進行反偷竊行動,並在現場放置了涉案的藍色閃燈用作指示交通,但後來發現該閃燈不翼而飛。

警巡查起「贓」拉人

警方遂在現場附近巡查,最後在一輛車內起回「贓物」及拘捕被告,被告承認自己順手牽羊偷了該閃燈。

辯方律師昨求情指,被告月入一萬多元,要供養父母,他因覺得自己平常所用的黃色閃燈,不夠警隊的藍色閃燈「搶眼」,遂在當時順手偷取一個警隊的藍色閃燈,打算留待日後自己從事路面維修時使用,又指被告只一時愚昧才犯案,更因此喪失過往多年清白的紀錄。

惟裁判官表示,不會完全信納被告所指的犯案動機。

案件編號:STCC 43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