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經緯案 辯方:事主表現具侵略性

時任警司朱經緯涉嫌在三年前「佔旺」期間執勤時,揮警棍襲擊男途人,事隔八百多日後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昨在東區法院續審,控辯雙方開始結案陳詞。控方指,朱使用警棍時,根本不清楚依據哪條法例,他對事發時無暴力表現及已依從警方指示離開的事主動武,僅出於憤怒及報復,並不合法。辯方則稱,朱只是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對事主使用適當武力,他當時真誠相信事主是有對抗性行為,非只是路過。案件押後至本周三作法律觀點陳詞。

五十七歲被告朱經緯現已退休,他被控於一四年十一月廿六日,在旺角彌敦道六六六號上海商業銀行外襲擊廿八歲事主鄭仲恒。控方昨陳詞時指,被告使用警棍時根本未清楚是依據《公安條例》哪一項,他被控後才以法例合理化自己的武力,而事主於事發時無暴力表現,亦已遵從警方指示正離開現場,被告卻仍對他從後揮棍,顯然是無必要及不合法,相信是出於憤怒及報復心態。

對於負責替事主驗傷的醫生無法肯定事主頸部傷勢是由警棍造成,控方解釋,醫生只是無法肯定警棍從甚麼角度擊落事主身體,據現場片段顯示,被告確實有對事主身體造成實際傷害,事主更即時做出用手掩着頸背的動作,控方認為被告事發時並非向事主使用「最低武力」,因他向事主揮警棍前,要先推開另一警員,又將警棍提至某個高度。

球員插水作比喻 指掩頸難證被打

辯方陳詞則指,被告事發時是執行職務,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合法使用武力,以維持社會秩序及防止罪案發生,當時現場情況混亂,有數百示威者走過馬路及以各種方式打算重佔馬路,被告真誠相信事主並非只是路過,而是有主動侵略性的表現,故才用警棍打了事主背部,希望他聽從警方命令,事實上當時現場已封路,事主與其他人群卻停留而沒即時離開,被告的驅散行為屬合理及有需要。

辯方又指,替被告驗傷的醫生證人也表明無法確定被告頸傷由警棍造成,控方的指控無傷勢支持,控方稱現場片段顯示事主被打後用手掩後頸,但足球比賽亦有好多球員無端作出「插水」動作,故單以掩頸證明事主確有被打頸或感痛楚,是危險和不穩妥。

案件編號:ESCC 19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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