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適逢五十六歲生日的被告歐陽國富,早前被裁定九項以虛假借口促致性行為罪成,控罪指他於二○○七年四月至十二月期間,藉詞為十九歲的女事主起命盤改命,九度促致女事主性交及為他口交。法官陳廣池為索取被告之心理報告作量刑參考,將他收押至昨日判刑。
自我形象低 喜操控他人
法官引述報告指,被告的自我形象不高,喜歡操控他人,對相信他有超自然能力的人士有為所欲為之念頭。被告認為做茅山法師及性交法事全出於相助之心,但專家認為他濫用及剝削他人信任以滿足自己,毫無悔意地將事件歸咎他人,加上他有謬誤性態度、性罪行及性格問題,相信其重犯機會屬中至高。
法官判刑時,斥責被告將法事包裝成一連串聲稱可為事主改運及帶旺其星途之設壇、掃符及修身等程序,更揚言性交不會令女方成孕而毋須避孕,終在第八次法事後令女方懷孕,事主在懵然不知有孕下,強行與被告做第九次法事。
法官說,事主迷信及愚昧無知並不是罪,被告卻利用她對其茅山法術之盲目迷信,促致她與年紀相差數十載的被告性交,更因此成孕及至墮胎;法事進行時被告竟毫無羞恥地聲稱因師公上身,故對交合行為及前後之生理反應懵然不知,辯稱事件屬身不由己,更認為被定罪是「天命」、「定數」,盡顯他毫無悔意。
倘非有社工 公義難彰顯
法官指對於曾墮胎的受害人,本案令她要再經歷另一次墮胎,事件對其身心創傷及悲痛實不為外人道,若非她有孕及社工介入,則公義實無法彰顯,猶幸事件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上得山多終遇虎」。
法官表明,法庭必須對欺騙無知少女及弱勢社群者判予阻嚇刑罰,並希望藉此案警惕及勸阻十分迷信之人士,法庭亦參考涉及相同控罪的姜志偉案,姜以相士身份為受害人指點迷津,訛稱要連續七次性交及將「恥毛釀青椒」予男友進食以重修舊好,姜最終被判囚四年半,姜不服上訴更被加監。
法官認為本案較姜案更嚴重,九罪部分刑期要分期執行,當中第八次法事令受害人成孕而加重刑責,另第九項控罪案情更幾近強姦,考慮被告毫無悔意,判他入獄六年九個月。
案件編號:DCCC 56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