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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2010

事務律師獲高院發言權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二○○九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讓通過評核的事務律師,可在高等法院及更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打破大律師的壟斷地位。修例建議將於約一年後正式實施,預計可降低香港出名高昂的律師費及增加消費者選擇。

草案通過後當局會成立一個評核委員會,專責審批事務律師在高等法院發言的申請,委員會成員包括法官、法律界人士、一名律政司人員及一名業外人士,基本申請條件為執業最少五年、過去七年內有兩年在港執業、完成指定的訟辯課程及通過相關評核等。

減低分野 大勢所趨

本身是大律師法律界議員吳靄儀表示,讓事務律師在高院發言是自然趨勢,關鍵是確保出庭發言的質素,相信稍後成立的評核委員會做好把關角色。初出道時曾任大律師、後轉為事務律師的旅遊界議員謝偉俊表示,現行劃分大律師與事務律師的制度人工化,希望將來能進一步減低分野。政府則指有關問題深遠而複雜,暫時無計劃將大律師及事務律師兩個專業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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