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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卅三歲交通警員在警隊工作十年都未能升職,並自稱因四年半前在中區當值時,被一輛跑車撞傷,令他「表現大大下降」,影響他原本有望晉升警長的機會,早前入稟要求肇事跑車司機和車主賠償。高院昨裁定原告在意外後表現不跌反升,但屬一般,欲升職仍要加「很多把勁」,故不接納意外令他「無職升」,判被告一方只須賠近四十萬元。
事發○五年七月十七日凌晨近五時,原告莊兆龍(譯音)在夏愨道工作時被撞倒及拋出電單車外,右腿和左眼受傷,左眼視力亦受損,醫生評估他全身有百分之二至四永久傷殘,可繼續做警察。案中肇事跑車司機歐陽崇(譯音),事後裁定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罪成判監三個月及停牌兩年,原告其後向歐陽及車主興和有限公司(被告一方)索償。
不相信影響升職
高院聆訊官昨在判詞指,原告指稱如沒有遇到意外,本來可以進一步取得傑出的表現晉升警長;惟法庭認為他的解釋不能信納,因據警隊證據顯示,合資格升為警長的警員中,僅有百分之一至二可升職,而原告在意外後表現雖好轉,但仍屬一般,要更加努力才可升職。另外,原告所聲稱的身體狀況與醫生專家意見和辯方提供的監視證據亦不符。基於以上情況,法庭只會就他受傷的情度釐定賠償金額,判被告一方需賠償上述金額。
案件編號:HCPI 489/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