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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010

電訊供應商守則出爐

【本報訊】多宗濫收費用短訊事件爆破後,用以改善的「流動電訊業實施守則」昨日出爐,臚列電訊商對內容供應商發出收費短訊提出各項要求,並將成立行政機構處理糾紛,但有議員認為內容供應商及電訊商之間涉共同利益,新訂指引根本無法規管,又批評當局在去年已收到多宗投訴,至年尾才處理實屬疏忽。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栢志高稱,期望守則能提升消費者服務水平,但若情況未有改善,不排除進一步修例監管。

香港通訊業聯會昨日公布由業界共同擬定的「流動電訊業實施守則」,增加對內容供應商推銷行為、相關收費、如何中止服務等透明度,更會成立一個負責監察的行政機構,若因違反指引而發生糾紛,內容供應商在電訊商提供的服務或會遭到終止。

接投訴才處理 監管不力

有議員昨日在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認為,內容供應商及電訊商擁有共同利益,根本無法監管,批評電訊管理局在事件中卸責。議員張文光又批評,港府去年收到達九十六宗投訴,但至消費者委員會揭發事件才處理,屬疏忽及監管不力。

消委會認為守則尚有多方面需要釐清,包括收取訊息的主導權、行政組織如何運作,以及若內容供應商改名後如何有效規管等,又透露單於去年十二月十五至卅一日,該會仍收到六十六宗有關收費短訊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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