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宗虐老個案,無良護理員強迫一位已屆六旬、患有老人癡呆症的婦人吃糞便,並且多次襲擊婦人令其受傷。而負責有關案件的裁判官,早前直斥虐老的被告「必遭天譴」。
由於案情嚴重非常,引起各界關注,雖然案中被告被判處監禁六個月,然而,坊間的關注絲毫未見冷卻下來。有人發現,原來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呈上六封求情信,當中一封由某立法會議員撰寫。有人更因此質疑,被告被判六個月監禁屬於過輕,有可能跟這立法會議員的求情有關。
求情信用以證明被告人格,大多數由被告身邊人士,或者對被告身世感同身受的人士撰寫,所以撰寫求情信的人定必與被告有着若干的關連性,無轇轕人士寫求情信是派不上用場的。
我亦曾替人撰寫求情信,也明白求情信如由具知名度人士撰寫的話,有可能比一般人的求情信更具影響力,更有機會讓判決對被告有利;然而,這亦有機會存在不公正,或者招惹「以個人權力和身份去挾持判決」的批評。
這位議員事後解釋,他只應被告家人要求撰寫求情信,希望法官考慮被告的特殊家庭環境,他在信中並沒有要求法官減刑。但有人說,恐嚇信也不需要寫任何具體恐嚇內容,有時候問候人家的親友已可被視為恐嚇,沒有要求減刑的求情信,難道就不是求情信?
更何況事已至此,眾所周知他有份寫信,他也在信中透露了名字和職銜。從政者必須時刻自覺特殊身份,要懂得避嫌,免招人話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