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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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詞有理:禁姦止過莫若重刑

古人說:「禁姦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台灣行政院日前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嚴禁平面媒體報道渲染暴力和色情的內容,危害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違者最高可罰款五十萬元。台灣當局此次修例,明正典刑,雖然是針對所有媒體,但大家都知道,這主要是衝着壹淫媒而來。

台灣的傳媒生態一向頗為健康,各傳媒機構都能循規蹈矩,安守本分,很少出現刻意渲染暴力和色情的報道,所以過去不太需要用「重刑」。如今可不同了,自從壹淫媒把在香港誨淫誨盜的那一套搬到台灣,當地的傳媒生態和社會風氣便被搞得亂七八糟,混濁不堪。特別是壹淫媒旗下的「動新聞」掛羊頭賣狗肉,一味渲染暴力和色情,極盡宣淫販賤之能事,引起天怒人怨,民間團體群起抗議和討伐。台灣當局今次修訂法例,提高刑罰,乃應有之義,正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也。

其實,在此之前,台北市長郝龍斌已對壹淫媒接連施予重罰,為人們示範了何謂「禁姦止過,莫若重刑」。有趣的是,在「郝青天」的狗頭鍘面前,壹淫媒果然不敢再像之前那麼放肆,可見古人「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的說法是沒有錯的,對付淫媒,就是不能仁慈,不能手軟。

可惜的是,香港沒有這樣一位「郝青天」,否則壹淫媒不可能如此肆無忌憚,香港也不至於如此烏煙瘴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