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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不滿旅遊會籍合約不合情理興訟的個案,早有勝訴的先例。○二年一對夫婦被游說購買度假屋會籍後發現懷疑受騙,向小額錢債審裁處興訟,最終勝訴。當年法官判案時促請政府立法監管,保障消費者,惟事隔七年,政府仍未見有所行動,有立法會議員對政府的表現感到極之失望,認為未有保障消費權益。
個別旅遊會籍公司涉嫌以不良經營手法誘騙消費者入會的招客伎倆多年來都沒有改變。○二年一對夫婦被游說購買度假屋會籍,支付了三萬元訂金後始知要供滿十一萬元才能享用度假屋,自覺受騙。
當年該對夫婦亦是收到一間度假屋會籍公司的電話,對方聲稱兩人中獎,邀請當事人到公司領獎,但需先聽一個講座,期間有職員花三小時游說兩人購買度假屋會籍,聲稱可以在十二個國家,廿六處地方享用度假屋。兩人在疲勞轟炸下終於以信用卡支付了三萬五千多元首期,其後月供五千元。
可是,兩人返家細閱合約條文始知要供滿十一萬元才能享用度假屋,而且度假屋視乎供應,不一定安排到,未能享用度假屋也要支付每年二千八百元管理費,又不得終止會籍。
消費權益落後其他國家
兩人認為職員並未講解清楚,於是引用《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告上法庭,法官最終判兩人勝訴,合約取消,可以取回訂金。法官當時指出,度假屋會籍公司的推銷手法值得關注,近年投訴激增,政府應立法監管保障消費者,亦可令有關行業正面發展。
旅遊界立法會議員謝偉俊說,誤導的經營手法要杜絕,他贊成立法,促請政府修訂商品說明條例時亦一併規管這類公司。對於政府遲遲未立法,立法會議員兼消費者委員會委員李華明表示極之失望,批評政府偏幫工商界,本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例明顯落後於其他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