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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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伸頭入屋都算犯法

外籍男子在窗口「探頭」入屋企圖偷竊被巡警揭發拘捕,更被裁定「入屋犯法」罪成判囚,他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就這宗罕見的入屋犯法上訴案宣判,並要探討究竟一個人的身體要有多少部位擅自侵入私人建築物才算有罪。上訴庭指,任何人如侵入私人建築物意圖犯罪,就算只伸一隻手指入屋都算犯法;而且如電影《職業特工隊》中,主角湯告魯斯用鋼纜倒吊入屋,雖沒有碰地亦同屬犯法,因此維持上訴人「入屋犯法」的罪名。

惟上訴庭指考慮本案的案情「特別」,涉案上訴人Khan Asif(廿四歲)當時是從窗口探頭入一個米倉看看能否盜竊,而沒有整個人侵入私人地方,加上他沒有偷竊便離開,故決定減刑,把其卅二個月刑期改至廿個月。

案情指上訴人在○六年十二月廿三日與一名同行男子,在中區新街的後巷徘徊,上訴人後來被同行男子用手托起,從該處一個窗口兩度探頭入一個米舖貨倉內數秒視察。一名警員巡至暗中監視,但剛好有其他途人經過,上訴人與同行男子沒有進一步行動便離開,警方後來拘捕上訴人。區院今年三月裁定上訴人入屋犯法罪(即俗稱的爆竊罪)成立,加上他承認一項未有按法庭指示歸押罪共囚卅二個月。

上訴庭昨就此案頒下判決書指,根據普通法案例,身體任何部分侵入私人地方有所企圖,已算入屋犯罪;約兩世紀前一宗案例,一名男童只把手指頭伸入一間屋被判入屋犯法罪成。立法者數十年前將入屋犯法罪寫成法例,令其變作成文法後,開始引起新爭議。

《職業特工隊》倒吊入屋視侵入

上訴庭裁定,成文法沒有改變沿用多年的普通法案例規則,任何人未經授權侵入私人建築物,並意圖干犯偷竊、嚴重傷人、強姦及損壞物件等罪行,已屬入屋犯法。

上訴人代表律師曾指出,上訴人的身體沒有觸碰過涉案米倉,故不算侵入私人地方;惟上訴庭在判詞反駁指,電影《職業特工隊》中主角湯告魯斯用鋼纜倒吊入屋,雖沒着地,但相信大部分人都會視之為侵入行為。

案件編號:CACC 83 /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