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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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新春長線團 旅社需14日前通知
【本報訊】針對農曆新年外遊黃金期,香港旅遊業議會理事會收緊該段期間取消旅行團安排,旅行社取消廣東省以外旅行團需於出發前最少十四日通知其代理及顧客,取消廣東省以內的旅行團則須於出發前最少五天通知,否則旅行社須於三個工作天內退還所有已收取款項外,並須賠償旅行團團費約一成半(以港幣一千元為上限)。
上述規限適用於明年二月十三日(年三十)至二月十六日(年初三),包括首尾兩天出發的旅行團。
為免取消旅行團的安排引起爭議,旅議會建議旅行社保留取消旅行團的通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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