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如其中一位死者家屬表示,無論被告被判刑多久,也不能彌補其失去親人的傷痛,肇事司機刑滿出獄後,也不可能讓他們一家團聚。最大的問題是,今次判刑根本不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相比起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可判十年監禁的最高罰則,誤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後者的罪名明顯嚴重得多,但今次的肇事司機承認六項誤殺罪,卻僅被判入獄六年,連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罰則也及不上,難免令人質疑量刑是否適當。
法官在判詞中亦強調,雖然被告願意承擔責任,相信重犯機會不大,但醉酒駕駛是嚴重罪行,法庭必須帶出車輛可以殺人的訊息。辯方律師在庭上也指出,被告當日與朋友飲酒至清晨五時,覺得自己當時清醒,遂決定駕車返回內地住所休息。如此嚴重的情節僅輕判六年,與其說向公眾發放「車輛可殺人」的訊息,倒不如說「鼓勵」更多駕駛者抱着僥倖心態,在酒後或休息不足的情況下繼續「死頂」。
事實上,近年來本港發生多宗涉及醉駕及危駕導致嚴重傷亡的交通意外,法庭往往輕判了事,不能收阻嚇之效。其中一個最典型的例子是,○三年屯門發生本港有史以來最嚴重車禍,意外共造成二十一人喪生,二十人受傷,肇事司機僅被判刑十八個月,司機後來上訴,更獲減刑至五個月,輿論嘩然。
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空有嚴厲法律卻執法不嚴,也是枉然。當局去年將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最高罰則,由五年增加至十年。新例實施後翌日,一名男子在東區走廊超速近一倍撞死一名鐵騎士,酒精測試發現其血液酒精含量超標近倍半,法官判刑時直斥被告意外後即時灌水,又企圖諉過於死者,行為極度差劣兼具侵略性,但饒是如此,亦僅判刑四年兼停牌五年而已。今年六月一名無牌兼駕駛光頭胎貨車司機撞死人,更獲輕判罰款八千元。當局執法過於寬鬆,以致嚴重交通意外頻生,港府「路上零意外,香港人人愛」的口號成為莫大諷刺。
當然,無論是危險駕駛抑或醉酒駕駛,歸根究柢都是駕駛態度的問題。落馬洲車禍發生後,一位死者家屬激動地向到場視察的曾蔭權下跪,要求把醉駕導致他人死亡的司機終身停牌,至今令人歷歷在目。當時曾蔭權承諾跟進,但至今當局仍未修例,就以落馬洲車禍肇事司機為例,刑滿出獄後仍然可以考取駕駛執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毫無保障。
另一方面,針對近年涉及亡命小巴的交通意外愈來愈多,當局最近向立法會提交文件,稱明年將推出多項改善小巴安全的措施,其中包括規定小巴司機入職前須完成培訓課程,改善駕駛態度。人們不禁要問︰駕駛態度有問題者,豈止小巴司機?當局為何不考慮擴大培訓課程的範圍,要求所有營業車司機接受駕駛態度方面的培訓?
逝者已矣,生者的最大責任是防止同類悲劇再次發生。我們希望六條人命能夠喚醒當局,加強執法,嚴懲罔顧他人安全的司機,惟有如此,輪下亡魂方能得到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