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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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機師國泰賠6000萬

國泰航空於○一年機師發起工業行動期間,集體解僱了四十九名機師,並公開批評機師。遭解僱的機師認為他們因參與工會活動才會被解僱,當中十八人八年來堅持抗爭,控告國泰不公平解僱、不當地終止合約和誹謗。高院昨裁定他們向國泰提出的三項指控全部成立,下令國泰賠償合共逾六千萬元,其中誹謗賠償便超過五千萬元,創下香港單一誹謗案賠償總額紀錄。

陳南祿被指有份誹謗

國泰發言人回應稱,國泰對部分裁決感到失望,他們正與法律顧問詳細研究判詞,以決定進一步行動。被指有份誹謗原告的前國泰董事兼常務總裁陳南祿(現為太古(中國)主席),昨晚現身馬場,他表示要先研究判詞再作回應。

原告向國泰提的首項指控是不公平解僱。國泰辯稱,原告不尋常地經常請病假,又拒與管理層解釋事件原因,對同事態度差,國泰因此才解僱他們,亦否認解僱與他們參與工會活動有關。法官認為,國泰的解釋可能是解僱原告的部分原因,但肯定不是主要原因。

法官裁定,國泰解僱原告的主因,是要顯示國泰敢對參與有限度工業行動的機師採取強硬行動。國泰揀選原告等四十九名機師,是因他們的病假紀錄和態度顯示他們可能是最積極的工會支持者,解僱他們是要「殺一儆百」,警告其他工會成員不遵循國泰指示便會有類似命運。

賠償包括一個月工資

法官指,國泰雖然不知他們是否真正「搞事者」,但因為要針對工會而非個別機師,故只要知道他們有可能是「搞事者」便足夠,國泰並無給予他們解釋或澄清機會便解僱,已構成不公平解僱。法官下令國泰要向各原告支付法定上限的十五萬元作補償。

原告提出的第二項指控是國泰不當地終止合約。國泰辯稱已付足三個月代通知金補償,可毋須理由解僱他們。法官指,國泰的說法與指斥原告行為不專業是自相矛盾,國泰其實已向原告作出「嚴重行為失當」的指控,應向原告提出紀律程序,讓原告解釋,但國泰繞過紀律程序而解僱他們,是不當終止合約,而一般紀律程序可在一個月內完成,故國泰要賠償各人一個月工資。

在誹謗指控方面,法官裁定,當時的國泰企業發展董事湯彥麟曾發新聞稿,指四十九名機師「挾持香港勒索」及向他們提出其他指控,而陳南祿也發出口徑一致的公開信,內容亦指原告等不專業、不理會香港和國泰利益等,均是對原告的誹謗。

法官認為,國泰直至兩個月前才從網頁刪除上述新聞稿,令原告多年來聲譽受損及搵工有困難,加上國泰一直否認誹謗原告和拒絕道歉,故判每名原告可得三百三十萬元作為被誹謗的賠償。

案件編號:HCMP 4400/2001, HCA 2822/2002, HCA 299/2006, HCA 05/2006, HCA 807/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