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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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男子上訴甩擁偷竊工具罪

本文重點
【本報訊】漁護署男職員去年於西貢寓所附近踏單車時因身懷兩支「士巴拿」,涉嫌企圖偷竊路牌而被捕,原審時被裁定外出時備有偷竊工具罪成,判處緩刑。他不服判決上訴至高院,法官認為上訴人「唔超過普通人嘅高度」,又沒有梯子幫助,根本難以接觸到街邊路牌,加上此案疑點重重,故判他上訴得直,當庭無罪釋放兼獲得堂費。

四十九歲上訴人黃連基自九六年加入漁護署,已婚及育有兩名女兒。他被控於去年九月三日在西貢西沙路備有偷竊工具,去年審訊後,女裁判官黎安妮裁定他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工具罪成,判囚一個月緩刑兩年。

控方案情指,上訴人當日凌晨三時許於西沙路一停車場踏單車,惹起警方懷疑並將他截停,警方發現上訴人的細袋內有兩支士巴拿,上訴人警誡下原保持緘默,惟稍後向警方解釋「諗住睇吓有冇路牌,拆咗佢,幫補生計」。惟上訴人於庭上否認曾作有關回應。

無按揭租金負擔

高院法官昨頒下判詞時指案件疑點重重,上訴人過往無案底,其中一女兒更於英國唸書,上訴人月入一萬四千元,與妻子俱有工作,沒有按揭及租金負擔,與控方指上訴人偷路牌幫補生計並不相符。法官又形容上訴人的高度「唔超過普通人」,根本難以接觸到路牌,證據亦顯示上訴人當時沒有梯子或其他工具輔助。

法官續指出,上訴人當日只是在居住地點附近踏單車,身上所攜的細袋,根本亦難以放入路牌,上訴人當日的舉動並無理由惹起警方懷疑。

案件編號:HCMA 31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