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隸屬西九龍交通意外調查組的警員,其中一人疑為「溝女」,教唆違例女司機私下賠錢免被起訴,更「教路」燒毀口供及拍攝經維修車輛以「大事化小」。法官考慮控辯雙方案情後,昨裁定兩名警務人員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但考慮兩人在案中並無利益,遂替罪責較輕的次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至於始作俑者的首被告則還押,案件押後至下月十六日判刑。
電單車車禍助頂包
兩名被告分別為田世豐(四十五歲)及曾國健(卅五歲),案發時分別隸屬西九龍交通意外調查組第三隊及第六隊,案件審訊期間已被停職。兩人昨被裁定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控罪指他們於○七年三月至四月期間,教唆私家車女司機黃美瑛不當地干擾警方調查交通罪行。首被告則在另一宗案件中,被裁定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控罪指他於上述時間,向警務處假稱一名人士為涉及交通意外的電單車司機。
法官昨於裁決時指,已離婚的首被告明顯有意追求特赦證人黃美瑛,當意外發生後,黃向次被告錄取口供,惟首被告閱後即要求她將口供燒毀,更教她盡快維修意外車輛及拍攝,以證明「意外輕微」。
事後,首被告更要求次被告「幫手」協助簽署文件,證明黃不願錄取口供,次被告則向上司隱瞞黃曾錄取口供,並替首被告將車輛相片放於檔案呈予上司。法官考慮黃的口供可信,事件亦與被告在美心酒樓遭廉署偷拍所言脗合,故裁定二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廉署偷錄交談內容
法官續指出,首被告的職責是為找出電單車意外的真正司機,但他竟在明知司機並非車主的情況下,容許及替車主錄取頂包司機的口供,被告明知口供誤導仍呈予上司,加上他被廉署偷錄之言論,與三名證人之口供脗合,遂裁定他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辯方求情指,兩名被告加入警隊多年,其中任職警員十七年的次被告,全因得悉首被告與黃的關係後,為「幫朋友」而惹上官非,他在案中並無任何得益,惟犯案後將失去工作及長俸,加上他在較後時間才參與犯案,故希望法官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法官聽罷坦言「其實真係好難判」,會替次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他明言入獄仍屬考慮之列,批准他保釋候判。
案件編號:DCCC 19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