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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為人妻兼育有一名女兒的前模特兒葉芷婷,今年七月在中環蘭桂坊的酒吧後樓梯吸大麻煙,被巡經的警長當場拘捕。她否認一項藏毒罪,昨於東區法院受審。被告自辯時指稱當時只是吸煙,警方在地上檢獲涉案大麻煙後卻指稱是屬於她的;惟裁判官認為被告說法不合邏輯,最終裁定被告藏毒罪成,由於屬初犯,輕判她罰款一千五百元。
曾拍過電視及硬照廣告的被告葉芷婷(廿七歲),現報稱家庭主婦,她昨日由兩名男友人陪同到庭。被告束着馬尾及架着粗框眼鏡,身穿扣鈕外套及長牛仔褲,只薄施脂粉,打扮樸素。被告在審訊期間一直表現冷靜,得悉罪成後亦無激動反應。
駐守中區的男警長供稱,警方在今年七月廿六日凌晨三時許,到中環閣麟街祥興商業大廈三樓一酒吧巡查,他與另一男警被安排從後樓梯進入酒吧,惟當他從四至五樓梯間探頭向下望時,發現被告正與一名女子坐在三樓梯間,被告並以右手手指夾着一支印有啡色花紋的香煙,狀似大麻煙。
警長隨即與警員上前查問,但被告快速垂低右手並腳踏地下數次,警長其後在她身旁的地下檢獲一支已被踩扁但未完全熄滅的大麻煙,遂將她拘捕及帶署調查。辯方盤問警長時則指,被告所身處的後樓梯早已滿布煙頭,警長只是隨意拾起涉案大麻煙,並不能證明屬被告所有,警長否認,強調地上並無其他煙頭。
官指被告說法不合邏輯
裁判官裁決時,接納警長證供,認為他是誠實可靠證人;反而被告說法不合邏輯,裁定她藏毒罪成。辯方求情指,被告大專畢業,現時是家庭主婦,她與月入二萬五千元、任職製作人的丈夫育有一名廿個月大女兒,她之前並無任何刑事紀錄。
案件編號:ESCC 413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