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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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抹黑可構成誹謗

【本報訊】在店舖等私人地方拍攝店員或店內情況,再將片段上載至互聯網,究竟是否屬於犯法?法律界人士表示,要視乎拍攝及發布目的是否有合理辯解,以及合法權限,如純為報復或刻意抹黑歪曲,則有機會構成侵犯私隱或誹謗,對方可循民事追究。

店舖有權禁止攝錄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商舖屬私人地方,如本身有明文規定嚴禁拍攝,店方有權阻止任何人在店內攝錄,除非拍攝目的有合理辯解及合法權限,便可凌駕在店舖的明文規定之上,例如店內正發生罪行,拍攝目的是要保留證據,或警方要在店內執法,需要拍攝作搜證之用等。

不過,如拍攝目的出於惡意或報復,並將店員的姓名、身份及工作地點等資料在網上公開,做法則不恰當。陸偉雄說:「例如連鎖店嘅貨品價格每店不同,亦不能斷定店舖呃人。因為價格不同,可能真係手民之誤呢?」他認為顧客如認為受騙,可報警或向消委會投訴,否則「一時火遮眼」將片段上網,店方及店員有權循民事起訴誹謗和侵犯私隱。

至於在公眾地方拍攝及發布則不構成犯法,除非拍攝及發布動機有刑事成分或構成滋擾,例如「跟住個靚女係咁影,靚女去邊跟到去邊」,就可能會被警方起訴游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