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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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射燈:吉野家強姦案受害人被互聯網人肉搜查

互聯網力量無遠弗屆,對個人私隱保障卻近乎零,殺傷力更是難以想像。網上「起底文化」極盛,任何人一旦被盯上,「人肉搜尋器」即能極速「起底」,個人資料赤裸地暴露人前。有風化案受害人的身份、樣貌全被公開至精神崩潰。律政司指,披露性罪行受害人的身份可致入獄,婦女團體更直斥,「起底文化」等於在受害人傷口上灑鹽。立法會議員則提醒網民,一旦見到有人在網上發動「搜尋」時,應該舉報而非協助「起底」,否則亦有可能犯法。

哄動一時的吉野家快餐店強姦案上周四審結,十七歲男被告裁定強姦罪名成立。案件審訊時,法庭頒令傳媒或所有涉及案件的工作人員,均需以代號「X小姐」稱呼受害人。不過,在法庭頒令前,受害人身份已被人在網上大肆公開討論,網民變身調查員「起底」,在一呼百應下互相提供線索。

據了解,網上出現至少三名疑似「受害」少女,被網民描述為女事主,網民更肆無忌憚地公開她們的個人資料。時至今日,她們的相片仍在網上廣泛流傳,個人資料充斥討論區。

記者在網上一個討論區,發現於討論區內有三百多篇文章,當中絕大部分和此宗案件有關,竟可輕易搜尋得到。

女事主身份暴露精神崩潰

三名疑似「受害人」是否真正的女事主不得而知,但過去就曾有性罪行受害人,因身份被揭令精神陷於崩潰。今年四月,有人聲稱其家人因非禮罪成被判入獄,在交友網站發起群組聲援,群組參與人數逾萬,有網友公開十六歲女事主資料,其姓名、就讀學校及生活照遭無遮無掩地流傳。女事主事後接受傳媒訪問時坦言精神崩潰,甚至因此想自殺,直至警方介入調查,有關檔案才刪除。

在網上發布性罪行受害人身份,其實已觸犯法例。律政司發言人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任何人發布資料,導致某些性罪行受害人的身份可能被公眾識別,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但當局至今未發現類似情況。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亦表示,收集和使用個人資料,須徵得當事人訂明同意,並須告知資料的用途。

議員憂年輕人誤墮法網

「受害人已經痛咗一次,網上再討論就好似一個傷口再被揭開、再痛多一次!」香港婦聯副主席黃戊娣直斥,涉及風化案的受害人往往需要心理輔導,審訊時要重提事件又再受傷一次,一旦在網上再被評論,就猶如在傷口上灑鹽,令受害人更難復原。黃又指出,此等「起底」風氣極不道德及不能接受,認為既然有法例,就應該執行,而並非袖手旁觀。

「人肉搜尋器」情況愈趨嚴重,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譚偉豪則擔心年輕人會誤墮法網,他又指,目前加拿大已考慮立法,監管網上討論區和肖像權,下載者要受條款約束,本港亦可效法。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認為,政府執法部門無可能日日在網上捉拿,發布有關性罪行受害人資料的言論,「政府資源唔係無限」,但認為網民一旦發現有人發布有關言論,便應即時舉報,而非協助「起底」發布更多資料,否則亦會墮入法網。

法律界籲修例加強檢控

《刑事罪行條例》訂明,披露性罪行受害人的身份可致入獄,但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法例存在灰色地帶,利用網上發布是否符合檢控要求,以及要證明發布者有犯罪意圖有困難,建議政府「與時並進」考慮修例。

「現時法例似乎只係規管刊登同廣播受害人資料,字面上對於網上討論就有灰色地帶,可能引起法律爭拗。」大律師龔靜儀表示,《刑事罪行條例》指在香港於可供公眾閱讀的書刊,或廣播中發布性罪行受害人資料才算犯罪,「書刊」包括影片、聲帶及其他永久形式的紀錄,但互聯網上資訊是否屬於其中,則可能引起法律爭拗,故建議政府修例,將網上引起揣測的言論都納入條例中。

轉發亦須負刑責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則指,網上罪行檢控困難,由於大部分網站伺服器都設於海外,不受本港法例監管,而警方往往要花大量人力物力追查首先發布者,但他警告,若將網上消息再轉發他人,亦可能負上刑事責任。

內地首判網民網站同罰款

網民在網上的「起底」技術可謂神乎其技,但內地就有網民及網站,曾因此而惹上官非,成為內地首宗因「人肉搜尋」而被罰案例,網站最後要賠償三千元人民幣撫慰金予受害人。

披露他人住址

○七年,北京女白領姜岩發表「死亡博客」,並貼出丈夫王菲與某女子的合照,指稱兩人有不正當關係。姜後來自殺,更在自殺前把博客密碼告知某網民,姜的博客內容旋即在多個內地網上論壇轉貼,其中姜的同學張樂奕更將王菲的工作地點、住址等資料披露。部分網友則在網絡上對王進行謾罵、人身攻擊,並到王的住所張貼侮辱性標語。

遭「起底」的王菲遂控告張樂奕及網站,追究民事責任。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去年十二月判決,張須賠償王精神損害撫慰金五千元人民幣;網站則因未對王的照片等個人訊息作技術處理,使其隱私權及名譽權受到侵害,判賠償精神撫慰金三千元人民幣予王菲。

圖/文:探射燈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