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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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Rose質疑立會濫權

【本報訊】新世界中國主席鄭家純及執行董事梁志堅挑戰立法會調查梁展文專責委會的司法覆核案件,昨日正式開審。鄭家純一方指,根據《基本法》,只有立法會全體,才有傳召證人的權力,質疑議員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傳召鄭家純及梁志堅作供,牴觸《基本法》,又指特權法近年被引用的次數有增無減,質疑立法會有濫權之嫌。

立法會去年就新世界中國聘用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梁展文的事件,決定引用特權法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鄭家純及梁志堅均在被召作供之列。上月兩人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傳召令,案件昨日正式開審,先由代表鄭、梁兩人的英國御用大律師 Dinah Rose 陳詞。

不應由委員會行使特權

Rose表示,《基本法》規定立法會有權傳召人作證,此權力牽涉罰則,故當從嚴解釋。在此原則下,她認為此權應只可由立法會全體大會行使,不能授予人數較少的專責委員會。因此規定委員會有傳召權的特權法,亦屬牴觸《基本法》。她亦援引《基本法》在草擬階段時的草委報告,顯示草委曾考慮讓立法會的委員會有傳召權,但最終並無成事,可見草委是故意不讓委員會有此權力。

此外,Rose更對立法會是否有需要保留調查權存疑。她指港英時代的立法局,自一九七二年起便有傳召權,但之後二十年都未使用過,到九三年才因廉署炒其時的執行處副處長徐家傑首次召開聆訊。此後次數有增無減。她質疑這是立法會成員因享受行使權力所致,並指出如果立法會濫權過多,後果將會是災難性的。而且現在已有《調查委員會條例》,授權特首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涉及公眾利益的事件,故立法會就算要作調查,也只應限於監察行政機構,不應包括個人。

本案主審法官張舉能,對大律師的論點不無質疑。法官指出,同樣在《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有權接受及處理市民投訴,難道這也要全體大會負責?法官亦表示,如果涉及公眾利益,就算調查涉及私人事務,調查也應繼續。聆訊今日繼續,預計代表專責委員會成員的御用大律師將作陳詞。

案件編號: HCAL 7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