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驗毒的爭議愈演愈熾,有人擔心檢驗的結果屬於私隱問題,一旦曝光致被標籤為吸毒者。近日有禁毒專員講解這個「私隱」的定義,原來不僅是驗毒結果,連整個驗毒過程都可能涉及私隱問題。
學生的「決定權」屬於私隱,學生表態選擇進行自願驗毒,若拒絕驗毒,其不同意的理由亦屬於個人資料,學生亦有權選擇向他人披露還是保持緘默。參加驗毒的學生有沒有「進行驗毒」也是一個私隱。有人說,學生參加驗毒但最後沒有出席,可能是心虛使然。而由於驗毒屬於個人決定,當局事後有沒有追究學生的權利?
「驗毒結果」毫無疑問也是私隱。無論結果是呈陽性還是陰性,學生都絕對有權利選擇是否向他人披露。要是如此,當局如何將檢驗結果保密告知學生?要是學生不願披露,當局又如何安排社工事後跟進?如果紀錄是家長、警方、校方都知情的話,各方均有必要承擔法律責任,避免資料洩漏。
我們亦要定義十八歲以下青少年是否有私隱的權利。專員指,向疑犯索取尿液樣本有「適當的同意」程序,更不接納別人替代同意檢驗,如疑犯未滿十八歲,更需疑犯及其父母同意。不過校園驗毒把門檻降低,只需家長同意便可。這是否指十八歲以下青少年沒有私隱權?如此,是否違反《兒童權利宣言》重視和保護兒童的人權原則?
校園驗毒的大方向和原則不容置疑,只是細節步驟中的魔鬼仍然有待解決。有關方面對此要多加注意,慎防墮入「侵犯私隱權」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