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部隊工會站到同一陣線,與警隊的薪酬待遇展開競爭,你追我趕,以「劃一工時、劃一薪酬、直通職級」為訴求向政府施壓,其涉及範圍極廣,牽一髮動全身,影響深遠,已超出紀常會的權限。在特區現行的行政架構下,只能由特首按照一九六八年殖民地政府與主要公務員協會所達成的協議,委任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作出仲裁以平息爭端,通過改革理順新舊變化所帶來的結構性矛盾,引導紀律部隊以至公務員隊伍向前看。
港英政府時期,法例上並無明文規定如何處理涉及公務員薪酬福利及其他服務條件職方與政府的爭拗。過去三十年,西方先進工業國如英美法德等,陸續發展出不同形式的具有法律規範的仲裁與協議方式,化解官職雙方的衝突,尤其是公務員罷工給政府管治所帶來的殺傷力。
殖民地時期,港英政府對紀律部隊尤其是警隊,有極嚴厲的約束,絕對不容許任何形式的罷工,按章工作已經是極限了,這與西方各國對紀律部隊的管治方式極其相似,始終社會治安與秩序的保障,關乎國家的核心利益所在。
《一九六八協議》用的是協商與溝通的做法,以化解官職雙方就薪酬待遇上的爭拗。協議雖然僅限於高級公務員評議會內,與華員會、外籍公務員協會及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等三個工會的磋商,而不包括警隊及其他紀律部隊,但其重視職方不同意見的精神,在不同時期則屢有發揮。
一九八六年薪酬水平調查受到高評會及警評會的猛烈抨擊,職方拒絕接納調查結果,最終港督於八八年委任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研究,而薪常會亦委任凌衞理委員會檢討紀律部隊,最終出台紀律部隊薪酬架構及成立紀常會,主導二十年來紀律部隊的薪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