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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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僱主拒付代通知金

經濟未見起色,打工仔保住飯碗的同時,亦須了解勞工權益。蕭小姐與同事李小姐受僱於一公關公司,分別出任公關與客戶經理八個月及一年,五月底同遭僱主以結業為由解僱。蕭說:「老闆話接到新job(工作)會請番我哋,所以我哋一直冇追過一個月代通知金。」惟二人其後得悉公司並非結業,且更另聘新人,懷疑有人存心逃避支付代通知金。

立法會勞工界代表議員葉偉明承認,常接獲同類求助個案,提醒僱員須多了解勞工權益,任何情況下均不應放棄追討權利。勞工處發言人拒絕評論個別個案,但已安排僱傭雙方於八月上旬進行調解會議。根據《僱傭條例》,除非合約另有規定,否則僱主解僱已通過試用期的員工,必須提供不少於一個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