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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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迷債回購方案詳情

方案內容:

一般合資格客戶可先取得相等於投資本金的60%面值、在09年7月1日或之前年滿65歲的長者客戶,更可獲70%面值;

銀行在成功收回迷債抵押品價值後,如剩餘價值相等於本金0至10%,將全數撥歸客戶;如剩餘價值超出回購成本,餘額仍會全數撥歸客戶;

之前已與銀行和解的客戶,如其和解金額低於回購方案的回購價,可自動獲銀行補回差額,如和解金額高於回購價,則毋須向銀行退還差額。

回購條件:

客戶接受回購,即等於同意與銀行和解,不可再向監管機構投訴或提出法律索償。

哪些客戶不合資格?

專業投資者:擁有超過800萬港元投資組合資產的客戶;

經驗投資者:在首次購買雷曼迷債前的三年內,曾在同一間銀行內進行五次高風險投資產品的交易;高風險產品包括孖展交易、信貸相連產品及股票相連產品,購買股票、窩輪、外匯及期指並不算高風險交易;在不同銀行合共進行五次高風險交易,或在購買迷債以外的銀行或證券行進行多於五次高風險交易,亦不會被當作經驗投資者。

先前已就迷債申索與銀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客戶。

詳細退款安排:

銀行會在8月3日至10日發信給合資格客戶;

客戶如接受回購安排,須在收信後60日內簽署及回信,在限期內不作回覆將被當作不接受回購;

如客戶有合理理由,例如不在香港或轉了通訊地址等,銀行有權在限期過後30日內酌情決定是否接納遲交的回覆;

銀行會在收到客戶回信及核實簽名後30日內,將基本回購款項存入客戶在該間或其他指定銀行的戶口;

至於抵押品剩餘價值的發放時間,則要視乎銀行在何時成功收回有關款額,暫時沒有任何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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