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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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七年才算死亡

【本報訊】無論是人間蒸發、意外失蹤還是不見屍首的自殺個案,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一般而言,一個人至少須失蹤七年,法庭宣布其法律上死亡後才算真正死亡,在「假死」期間即使已立遺囑或遺書,受益人亦不能取得死者資產,若遺產受益人生活上有需要,則可向法庭申請每月從遺產中領取生活費。

期間資產會遭凍結

黃國桐解釋,在空難、海難或地震等特大災難中,即使無法找到死者屍首,法庭亦會根據登船登機名單或其他資料宣布失蹤人士法律上死亡,但以今次事件為例,失蹤者只留下三封遺書,若有關方面無法找到失蹤者屍首,法庭一般只會在有關人士失蹤後七年才開庭進行法律上宣稱死亡程序。

類似情況如華懋集團前主席王德輝失蹤後,高等法院到九九年九月才宣布王德輝死亡,與王德輝失蹤時間相差約九年。黃國桐指,即使遺書上有寫明財產在自己「出事」後交給別人,但銀行等機構一般不會接受遺書當作授權書,亦代表失蹤人士的財產不能轉移,到法律上證明一個人死亡後,遺產自然會遭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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