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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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雙程漢無牌藏槍囚16年

內地男子黃南華涉嫌藏槍,意圖以利器插某人屁股,當中牽涉李柱銘及黎智英一案,五男二女陪審團昨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四個半小時後,以五比二大比數裁定被告一項攜帶槍械及彈藥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罪成,被告隨即被重判入獄十六年。法官在宣判時強調,控方從未指稱被告的計劃,涉及暗殺目標人物李柱銘或他人,法庭裁決時亦不會以此作考慮。

法官賴磐德判刑時指,雖然法庭未能知悉被告犯案的動機,但是次行為明顯是要向李柱銘施以暴力,按常理推斷,必然涉及李所參與的政治活動或職業,才會招致可能被利器刺屁股的對待。法官強調,任何人因針對某公眾人物參與的政治活動或其職業,對其進行威嚇,均屬非常嚴重罪行,若涉及槍械,更有必要施以長期監禁。

被告聲稱遭警屈打成招

法官指無牌藏械一般量刑以十二年為起點,雖然案中並無人真正受到傷害,但被告安排他人由外地帶來槍械,又打算在行事後把槍械棄置入大海等,種種的部署均凸顯被告犯案的意圖十分嚴重。另外,聘用如被告等人意圖以暴力平息不忿,會對社會的安全和自由蒙上陰影,所以要重判,施以阻嚇性刑罰。

針對被告曾投訴警員濫權,法官提出,警方在調查時應盡量採用錄影會面,最理想是在疑犯一踏入錄影室便開始錄影,以避免疑犯聲稱遭警員屈打成招的情況。

負責案件的警司在庭外稱,會繼續調查幕後涉案人士,又指當日並非接到線報而設置路障,只是碰巧遇上而撞破事件,但由於目標人物亦想不出可能的幕後黑手,故調查存在一定困難。而李柱銘就指,相信幕後的策劃人仍未歸案,但以自己是當事人為理由,不再評論。

五十歲被告黃南華聞判後表現冷靜,他被裁定去年八月十三至十四日,在港攜有一自製手槍及五發子彈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根據現行法例,該罪最高刑罰可以是終身監禁。

「只要傷人 不要死人」

案情指,被告去年八月十四日傍晚,在大角咀乘的士往油麻地榕樹頭途中遇上警方路障,一名女警發現被告形迹可疑,搜查被告攜帶的斜孭袋時,發現內藏槍械及子彈,並同時搜出兩張紙條,其中一張寫有李柱銘在北角議員辦事處的地址及電話,另一張則有李與黎二人曾到過食肆和黎的住址等。被告被捕後曾向警方招認來港教訓某人,但只要傷人,不要死人,教訓方式包括刺傷目標人物的屁股。

同案另一被告何維錦,早前已承認無牌藏有軍火,將於下周一判刑。

案件編號:HCCC 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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