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政府在《二○○一年少年犯(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將兒童刑責年齡由七歲提升至十歲。修例後,十歲以下兒童毋須負任何刑事責任。另一方面,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在法律原則假設下,十四歲兒童是不會被檢控強姦罪。律師黃國桐指,這是基於假設十四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尚未性成熟,未有性能力觸犯強姦罪。
條文過時 構成公眾危機
不過護苗基金研究員吳惠貞認為現今青少年普遍早熟,現有條文已不合時宜甚至太過寬鬆,建議應解除十四歲以下兒童不會被控強姦罪的條文,應針對被告的行為而非年齡作出相應檢控,又警告法庭持續寬鬆處理只會對公眾社會構成危機。
吳惠貞說,法庭對青少年性罪犯處以寬容態度,但又未有足夠配套,未必有助他們改過自新。她說,一名十六歲被告在兩個月內連犯七項猥褻侵犯罪及三項偷竊罪,法庭最初只判十八個月感化令,但他竟在感化期內再侵犯兩名女性,於是再被帶回法庭。被告在庭上指出法庭採取的復康性處理輔導不足,三個月只見兩次心理醫生,對他根本沒有幫助,要求安排更多輔導。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