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苗基金昨發表探討涉及未成年性罪行的裁判與公義研究報告,研究負責人吳惠貞說,研究抽取了○七年六至八月期間,在本港七間裁判法院審訊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四十八宗案件,受害人平均年齡只有十三點四歲,最年幼者更僅得七歲;而年紀最小的侵犯者亦只有九歲。
性器接觸肛交 非小兒科
研究顯示,三分二個案受害者都是遭相識的人侵犯,四成二侵犯者都是十七歲以下。令人擔心的是,十一名十三歲以下犯案者侵犯七名女童的個案中,竟涉及廿九項侵害行為,全部涉及性器官接觸,包括陰道交、肛交、手指插入及手淫等,性質接近強姦。吳惠貞指這些罪行性質嚴重,絕非「小兒科」,但因犯人未滿十四歲,按現時法例,十四歲以下侵犯者都不會被控以強姦罪,一般只會被控猥褻侵犯,案件也只會在少年法庭審訊,判刑也過輕。研究指出,六成五個案都只是以感化及社區復康的方式處理。
吳惠貞說現時司法制度令人氣憤,連裁判官亦感無能為力。她指,三宗個案被告作出等同強姦的行為,但鑑於少年犯的年齡在十四歲以下,只控以猥褻侵犯罪,裁判官在量刑上也感到選擇有限,最後只能判以感化令或勞役中心。其中一個案是一名九歲男童疑看色情網頁後侵犯七歲胞妹,審訊期間,被告竟在拘留的男童院內「搞」其他男童,裁判官感被告不適宜在兒童或青年院舍留宿,最後惟有判男童接受十八個月感化令,受害女童反而要被迫遷走。
輕判不用坐監 難起震懾
吳惠貞認為犯罪者必須承擔罪行後果,質疑法庭判刑過輕,沒有履行應有的震懾作用,除了令罪犯可能短期內再犯,亦可能傳遞不良訊息,令侵犯者以為侵犯兒童不用坐監。她又斥法庭根本不是以還受害者公道為首要考慮,受害人所獲得的支援也嚴重不足。
護苗基金建議加強法庭對性罪行的判刑指引,不應該只以罪犯的復康為主要考慮,造成社會不公義;組織建議剔除法律上在法庭對青少年罪犯的判刑限制,使法庭對嚴重青少年性罪犯有更多判刑考慮。護苗基金主席蕭芳芳在同一場合表示,研究報告結果顯示青少年性犯罪的問題值得大眾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