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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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射燈:亡命小巴車速器裝假狗

旺角發生小巴奪命車禍後,令人再次關注深宵亡命小巴的超速問題。近年涉及小巴的交通意外頻生,本報連夜追查發現,即使超速時顯示器不斷發出「嘟、嘟」聲警示,但司機卻當是「耳邊風」,照樣高速狂飆;部分顯示器更是「裝假狗」,超速時仍一聲不響;再加上一小撮司機駕駛態度惡劣,高速切線爬頭,此種種問題都令乘客生命安全猶如放在刀鋒上。立法會議員狠批政府,對小巴的監管一塌糊塗,運輸署難辭其咎!

全港共有四千三百五十部公共小巴,運輸署於○五年起修訂小巴的發牌條例,要求每部小巴都要安裝車速顯示器,藉以監察超速問題,但新規例實施至今,每年涉及小巴的交通意外,仍維持逾千宗,未見明顯減少。經常在深宵乘搭小巴的文小姐坦言,曾經因小巴車速快,轉彎時的離心力,令她被迫倚靠鄰座乘客借力,「就算裝咗個車速顯示器都無咩用,根本個司機都唔理,政府又唔監管,有等於無!」

時速113公里照狂飆

本報記者日前乘搭多條小巴路線,調查超速情況,發現不少車速顯示器根本形同虛設。本周日下午,記者乘搭由落馬洲前往天水圍的專線小巴,當駛至新田公路時,時速已超過八十公里,顯示器亦隨即閃燈作警示。不過,當時速最高達一百一十三公里,車速顯示器竟沒有如常發出響聲,司機亦沒有因此減慢車速。

同日深夜,記者乘搭同一路線的小巴作比較。上車不足兩分鐘,車速已超過八十公里,顯示器更不停發出「嘟、嘟」響聲,直至車速達一百一十五公里,顯示器仍響過不停,但小巴司機仍風馳電掣,一眾乘客都已沉沉睡去,對瘋狂的車速置若罔聞。在同一路線、交通情況相若的情況下,下午全程需時約三十二分鐘,晚上則只需廿六分鐘,縮短了六分鐘。

業內人士透露,由於車速顯示器供應商競爭激烈,有人為吸引顧客,主動建議可將顯示器的響聲調校,「依家法例無規定響聲要幾大聲,有客人要求校到蚊螆咁細聲,得個司機聽到,又或者只係車速去到一百先響,呢啲手腳運輸署統統唔理。」他又指,小巴每年才驗車一次,顯示器供應商可以在驗車前一小時,為司機把音量校大,以及在適當車速便響起,「過關」後便會調回較細音量,以致車速顯示器發揮作用不大。

除了負責監察車速的顯示器如同虛設外,部分司機的駕駛態度亦威脅着乘客的安全。記者日前深夜乘搭由落馬洲開出,前往屯門碼頭的專線小巴,發現在新田公路上已一路超速,至兆康苑對開更危險切線爬頭,由第一線切往第三線,險象環生。

倡強制安裝限速鎖

此外,同一條路線的小巴司機亦公然超載。司機指示一名男乘客用報紙墊地,坐在梯間,駕駛期間更一度超速,車上乘客卻敢怒不敢言。由觀塘往落馬洲的公共小巴司機更「離譜」,當車駛至上水港鐵站時,車上只有四名乘客,司機竟然一邊抽煙,一邊透過無線電與其他司機高談闊論講馬經,完全罔顧乘客安全。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委員王國興議員直斥,運輸署監管小巴超速的問題上表現不濟,政策亦有不少疏漏,要求政府強制小巴安裝限速鎖,運輸署亦應派人放蛇打擊。王又建議,政府應協助小巴承辦商檢討司機薪酬制度,及在意外黑點改善路面安全設施。

的士小巴權益關注大聯盟主席黎銘洪承認,部分司機漠視車速顯示器的響號,又因司機為求「跑多轉」而超速,故他不反對當局對小巴實施車速限制,但強調制度必須公平,「應該所有客運交通工具都要遵守,統一守則。」黎又以車速顯示器為例,認為旅遊巴亦應安裝車速顯示器,以保障乘客安全,「大家都係載客,交通守則應該要睇齊,只要業界覺得公平,就唔介意修例。」

公司逼司機車速130

公眾一直將亡命小巴的責任歸咎於司機,責難他們為了多取車酬,罔顧乘客安全。然而,原來不少日薪計算的專線小巴司機,亦在公司的壓迫和乘客的無理要求下,迫不得已超速駕駛。

「公司喺對講機不斷問你位置,一路畀壓力要你揸快啲,超速都唔夠,係要極速添呀!」專線小巴司機林先生指,一般需要三十至三十五分鐘的路程,公司往往要求司機在二十二、三分鐘內完成,林直言,這樣時速至少要有一百二十公里才行,「有時仲要開到一百三十先趕到!」

曾有未能「達標」的小巴司機遭公司出警告信,令司機飽受壓力,林先生駕駛一年後亦告辭職。公司逼迫,無非為錢,但是連市民亦要司機「亡命」!

乘客嫌慢粗口辱罵

林先生回憶不快的經歷指,一次駕駛時速已達九十公里,但竟有乘客不滿,「佢話我揸得慢,大大聲用粗口鬧我。」又試過有乘客要求在高速公路下車,但林拒絕,後來該乘客便向公司投訴,「連我自己都怕危險啦,但公司竟然要我下次遵照乘客要求,真係離譜!」林慨嘆,絕大部分司機是受壓力下,才迫不得已違規駕駛。

報警繁複投訴不易

小巴上安裝的車速顯示器,目的是讓市民得悉小巴的車速,起監察作用。去年十一月起,警方為打擊小巴超速,在小巴內貼上附有警方投訴熱線的告示,乘客若發現司機超速或駕駛不當,可致電投訴。不過,本報記者發現,市民要投訴小巴超速,其實並不容易。

「超速呢啲情況,司機十居其九都唔認,你要嚟落口供,之後要上庭,唔係好值囉!」本報記者日前因乘搭超速的小巴,致電向警方投訴,惟警員卻以繁複手續令人知難而退。有警員指出,由於車速顯示器並非法定證據,法庭只以司機前錶板為準,故會建議投訴人自行用手機拍攝案發地點和車速顯示,作為證據,而且檢控通常花上長時間,警員坦言「唔值」。

運輸署發言人表示,自去年五月起,新修訂的規例訂明,擅自改動車速顯示器或使用不當,均構成罪行,違法者可被罰款一萬元及入獄六個月,自法例生效以來,沒有檢控個案。警方則表示,○七年涉小巴超速的檢控數字達二千零五十一宗,去年則逾一千一百宗。

■圖/文:探射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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