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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告繆翠芬昨戴普通眼鏡應訊,驟眼看來她不像有視障,直至聆訊完畢,她要由懲教人員帶領返回囚室,才揭露她原來失明。據辯方律師昨日的求情指,她的背景亦頗坎坷,她十歲由上海來港與家人團聚,初中便要自食其力,十八歲時更於家鄉不幸遇上意外從此視力受損。到九○年代她為眼疾做手術,結果手術後反而完全失明,之前她曾於的士台上班,案發前因的士台結業而無再工作。
辯方指,男事主亦承認在案發前兩三年確有外遇,但於去年初已終結。被告於該段時間,情緒大受困擾,由○七年起要看精神科。被告被捕後接受檢驗,證實有抑鬱症但無精神病變;法官欲知更多關於被告與丈夫關係的資料,故亦索取背景報告了解。
羈押無凸字器 不能閱讀
被告的殘疾不但在日常生活帶來不便,連遭羈押時的待遇也受影響。辯方透露被告一直被安排在羈留病房,期間未獲安排「放風」散步,連用以顯示凸字的儀器,也因可能對其他獄友構成危險而不能安裝,令她失去閱讀的機會。法官對此亦關注,要求控方向懲教署查問,有何特別設施照顧視障犯人;此外因案發公屋單位是由被告名義登記,法官亦要求控方詢問房屋署被告的住屋安排。
懲教署發言人昨回應本報指,該署會作出特別安排,為殘障囚犯提供適當囚室及設施;如有需要,該署亦會向福利機構求助,就職業治療及提供書籍等,向相關機構諮詢意見。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