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外旅遊染病,如日落西山,無日無之。世界衞生組織曾就此研究,估計旅客感染部分傳染病風險如下:百分之三十患腹瀉、百分之一患呼吸道感染、百分之零點三患甲型肝炎、萬分之一患愛滋、十萬分之一客死他鄉。
香港千人代表團赴美國拉斯維加斯珠寶展,三人回港後確診感染新H1N1甲型流感,感染率千分之三,與上述旅客患呼吸道感染的百分之一風險比對,未超預期。換言之,五年前一千人外遊,數人患上呼吸道感染屬意料中事,三年前如是、一年前也如是,不同者只是今時今日,政府對「意料中事」忽然從嚴而已。
二十七歲女子出席珠寶展期間開始流鼻水和咳嗽,六月六日回港,先驅車回辦公室,短暫停留才返家。翌日往私家診所就診,之後再自行到公立醫院「投案」,並確診新流感。幾可估計她的病情輕微,要不然難以順利乘坐長程航班回港,離開機場時亦非不適至須即時就醫。
其實,若她自行在家中休息多兩、三天,可能已經痊愈,只要做足個人衞生,根本不會危害家人及鄰居;若公司要求出示醫生證明,她到附近診所就診便可,這些都是再自然不過的常理。但政府抗流感政策,竟把常理變「罪行」。私家醫生對外地回港的流感病人愛莫能助;家人恐惹禍上身,由朝到晚責之以「義」,苦勸投案自首。
病人患流感小病,被困玻璃「籠」中七天,喪失自由,並非為己;他們都是無私奉獻,免他人受感染之苦。但不想為小病而受此「酷刑」乃人之常情,社會實毋須為此小題大做,埋沒人性,把逃避恐怖待遇者打為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