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十三歲少女半夜偕多名友人流連遊樂場喝啤酒聊天,醉倒後先後被兩名友人的男性朋友帶走,分別在車內及幕天席地的屋邨籃球場性交。事後被捕的兩名男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與未滿十六歲少女非法性交罪,法官參閱兩人及女事主的報告後,昨判兩人分別入獄十四及十個月。
車內籃球場作陽台
首被告彭志輝(卅歲)及次被告蘇嘉駿(十九歲)為從事冷氣維修的同事。法官判刑時引述專家報告指,兩名被告並無心理病,但做事卻不顧後果及不理會他人感受。至於事主的報告則指她受創頗重,出現抑鬱症狀,事主並向心理學家堅稱,並不同意與兩被告性交。
法官表示觀看事主的口供影帶後,亦同意她的外貌似超過十六歲,又指因兩被告承認的僅是非法性交罪,故不會以同意與否作量刑因素,考慮兩被告認罪及整體案情後,判較年長的首被告入獄十四個月,次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距較少,故判囚十個月。控罪指在去年八月廿四日凌晨,首被告於上水的車內與事主性交,次被告則在粉嶺祥華邨附近的籃球場與事主性交。
案件編號: HCCC 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