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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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修例刊憲保障同性同居者

【本報訊】政府明日將就《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刊登憲報,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保障之中,列明二人只要是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若其中一方受到暴力虐待,便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當局亦會將條例名稱改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以清楚界定「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受害人同受法例保障,草案將於本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昨強調,政府在政策及法律上不承認同性婚姻的立法,不會因為今次修訂而改變,而有關修訂亦不涉及和影響現行其他法例。

不適用於其他條例

政府提出的修訂建議,列明「同居關係」定義,是「兩名人士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但是不涉及任何關於「婚姻」、「配偶」或「夫妻」的提述或聯繫;而受條例保護的人士會由現時的兩類分成三類,包括配偶、前配偶及其子女;直系或延伸家庭關係人士;同居者、前同居者及其子女。

政府消息人士指出,今次修訂已盡量回應關注團體的疑慮,條例雖確立同居關係定義,但有關定義只適用於這條條例,並不適用於其他條例,相信不會有人藉此爭取在《婚姻條例》下承認同性婚姻。

天主教教區秘書長李亮表示,修訂避免引起對傳統婚姻意義的誤解,涵蓋的人士亦更廣闊,可謂兩全其美。香港女同志會亦對修例表示歡迎。

立法會議員黃成智歡迎政府修例。另一名立法會議員余若薇亦相信,條例沒有涉及婚姻觀念的字眼,相信可以減低市民的疑慮及避免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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