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罵由我:平民以法與官鬥

早前新聞報道,深圳一個男人在呈給法院的上訴狀裏「事實和理由」一欄填滿「操」字,因此被處以「侮辱司法人員」等罪名,被拘留十五天。原以為事件只是一個平民不服判決的發洩,其實發洩背後,更是頗有意思的事。

這個名為陳書偉的男人不簡單,他從○四到○八年底,以其名字起訴及全權代理的福田法院案件多達一百八十七宗,涉及通訊的有一百五十八宗,涉及行政和消費的有二十九宗,但勝訴率只有百分之三。由此可知,這人簡直就是打官司專業戶。

此人並非鹵莽衝動。在填寫「操」字之前,他曾與律師小心研究過法律。依法律規定,上訴書是呈給深圳中級法院的,區法院只是代轉,沒有權審核上訴狀,也就是那個「操」字不構成對區法院的侮辱,區法院也就不能拘留他。

法律也沒有規定「事實和理由」一欄應該寫甚麼,而「操」字的含義是否罵人,現在還有爭議。更重要的是,即使他是辱罵,罵的也是法院,而法院是「沒有名譽權的」,既然法院沒有名譽權,罵法院也就不構成犯罪。

這倒是新鮮事,我不知道香港的法律是否如此,但懂得鑽這種空子,拐彎抹角來發洩,以其之法還治其身,果然有兩下子。

當然,事後他還是被判拘留十五天,也就是說,即使區法院沒有法律依據判他,但還是行使了執法的權力,而這個執法權是非法的。

以個人被判十五天拘留的代價,讓區法院背上一個不守法的惡名,實際上不是他輸了,而是區法院輸了。「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歷史發展的真正動力。」毛澤東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