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大昌貿易行有限公司前培訓男經理,涉嫌以權謀私利用職權之便,在替大昌行物色培訓課程承辦時,聘用由自己經營、但以父母及妻子名義掛名開設的公司,成功向大昌行取得逾一百七十萬元生意。期間他並無向大昌行申報利益衝突,事後為免東窗事發,更將與友人開設的培訓公司之股份,轉到父母名下公司以避嫌。被告事後被控兩項欺詐罪,案件昨於區院開審。
父母掛名公司簽約
四十二歲被告張志輝,控罪○六年五月至○七年十月間,身為大昌貿易行有限公司(下稱大昌行)的培訓經理,而未有披露他與金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灦鍶國際有限公司的權益,導致大昌行蒙受不利。案情指被告○二年六月加入大昌行負責為員工安排培訓課程,以及物色合適的培訓服務公司,而被告批出任何合約予承辦商前,必須取得上司許可。而大昌行於○六年四月向員工派發「職員行為守則」,要求員工與公司有生意往來的供應商或承辦商等,如有任何利益關係者必須呈報,而被告則於同年五月簽收,並申報沒有違反有關規則。
被告九七年起,開設金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灦鍶國際有限公司,但卻以前妻及父母名義掛名為有關公司的董事及股東,期間他將大昌行共值一百七十二萬多元的培訓合約,批予金滙及灦鍶,但從未向大昌行申報利益衝突。
被告於○五年間,再與友人成立理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理一),並取得大昌行的培訓合約。至○六年三月,被告向理一股東透露自己是大昌行職員及公司要求職員申報利益事宜,未幾,被告向理一股東提出將他人的股份轉名給灦鍶國際。 案件編號:DCCC 108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