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八歲被告朱志華,否認七項與未滿十三歲女童性交及五項與未滿十六歲女童性交。控罪指他於○四年一月至○六年十二月期間於其油麻地平安大廈獨居的寓所內與事主X發生性行為。被告並否認一項串謀促致流產罪,指他於○四年七月至八月期間促致X流產。
X在會面影帶中透露,事發為她於油蔴地天主教小學(海泓道)就讀小三至小六期間,被告曾教她數學及體育,且對她寵愛有加,她亦會幫被告改簿,小五時曾到被告住所,被告曾企圖吻她,但為她避開,被告着她勿介懷。
當X升中後,繼續與同學到被告家補習,某次被告曾要求X到其住所,被告在單位內撫摸及吻她;被告又帶過X及另一補習男生到海洋公園遊玩。
首次失敗再游說
○四年初,X只得十二歲,她在被告家中與被告接吻,被告又問她是否想發生性行為,她不知如何回應,被告抱她入房性交,因她覺痛沒有完事。一星期後,被告不斷游說她再嘗試,二人終於發生性行為,她說:「可能當時仲好細,諗住試吓無乜嘢,無諗過咁嚴重。」
此後,二人每隔一至兩周便會性交一次,她形容雙方關係像情侶,更曾與被告家人吃飯。同年暑假,X發現懷孕,被告帶她到油麻地一婦科醫生墮胎,費用二千八百元。
新男友鼓勵報警
墮胎後,被告的性需索更多,她不但逢周六在被告家過夜,有時甚至當有小學生在單位內補習,被告也會突然入房講:「想EAT EAT」後便與她發生性行為。她估計二人每月性交約十次。雙方關係至○六年十二月結束。X去年認識新男友,由於不想對男友有隱瞞,遂把與被告關係告知男友,男友得知後勸她報警。
主控官在開案陳詞透露,X於○五年中曾中斷到被告家補習,但被告致電X的母親,更哭訴稱愛上X,又說二人「發生了一些事」。X的母親曾就此向女兒追問,但不得要領;X的母親曾向被告查問為何會送手機、波鞋及MP3等禮物給X,被告則解釋謂想獎勵X。
案件編號:HCCC 28/2009
被告朱志華涉與女事主交往時序
時間 事件
1997年-2003年 女事主X就讀小學,被告朱志華連續四年擔任其科目老師
2004年初 X升讀中一,轉為參加被告在家舉辦的補習班,同年二人首次在被告家中性交
2004年7月-8月 X發現懷孕,在被告指示下往診所墮胎,事後約兩周,雙方繼續性交
2005年中 被告致電X母親哭訴,稱已愛上X,又指二人「發生了些事」
2006年12月 X與被告分手,雙方之後再無見面
2007年12月 X認識現任男友
2008年8月 X告訴男友與被告過往的性關係
2008年9月8-9日 X在男友陪同下報警,被告稍後被捕